2011年11月14日07:21 东方网 顾骏
近日,深圳一家医院发生一件蹊跷的事情:医生将一个窒息的新生儿抢救了过来,不但没得到孩子家长的感激,反而遭受其父亲的责骂和殴打。原来,因胎儿窒息时间太长,家长生怕孩子即使救活,也可能落下脑瘫等后遗症,于是决定放弃,但医生还是救活了孩子。这名父亲在恼怒之下,情绪失控,做出了让旁人看不懂的行为,而后他又为自己的暴力行为发了一封道歉信。
家长的行为让人看不懂,因为人们通常相信孩子都是父母的命根子,只要有一丝希望,绝不会放弃,现在孩子救活了,高兴还来不及,怎么能如此忘恩负义,拳脚相向?
但要问下家长为何如此行为,回答或许不是不能理解的。孩子是否放弃抢救,父母可以做主,不会受到法律干预,但要是救活了,最后发现却是脑瘫患者,父母便不得遗弃,更不能自做主张让其“安乐死”。父母也许从此就得在即便不是毫无希望,也希望极小的情况下,守着一个永远不可能自理自立的孩子,而放弃自己人生的规划。所以,是否抢救孩子,涉及的是关于父母自己人生的决策:为了自己完整的人生,放弃有风险的孩子,如此决策伦理上断不可取,但至少逻辑上是可以理解的。
现实生活中可以看到不少例子,即自己孩子脑瘫,父母不离不弃,尽其所能,含辛茹苦,承受着一份毫无希望的责任。斯情斯景,令人动容。也有像今年上半年东莞女白领抚养脑瘫双胞胎13年,坚持到工作辞了、夫妻不和,最后溺杀孩子,自己自杀未遂,被判刑。斯情斯景,却又令人唏嘘。
一边是高义之人,背负道义的十字架,行走在遍布荆棘的崎岖小道;一边是现实之人,在生活的重压下,崩溃之后被押上法庭。一个孩子的生存何以逼着父母做出如此凶险的人生抉择?这不是孩子的错,因为无论是否脑瘫,他们都不可能影响父母的决定,作为一个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存活与否,是由社会决定的:他们应该活下来,只要身体许可,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们的生命,他们的法律权利不因智障而灭失,相反,作为弱者,他们应该得到更多的社会保护。
然而,问题恰恰在于社会保护的实现方式。按照常识,既然立足点是“社会保护”,那保护的主体应该是社会。由于社会是一个抽象概念,社会保护必须落实到一个现实的、人格化的主体身上,这个主体可以是家庭、政府和慈善组织。在这三个主体中,家庭是第一个承担照顾幼小或残疾成员的单位,自古以来,这在世界各国几乎都是通例。但随着家庭日趋小型化,不要说承担残疾成员的照顾,健全的成人自身生存都可能遇到困难,这是现代社会失业救济、最低收入保障等社会保障体制的存在原因。家庭之外,必须有更强有力的主体参与对弱势的残疾人的扶助。各种法律、规定应运而生,由政府主导的残疾人保障成为一套系统的制度,成为许多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弱者的托底机制。
由于法律的刚性和形式化特点,面对千变万化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政府的制度化保障肯定会出现“悬崖效应”,即符合条件的得到了救助,而不符合条件可同样甚至更加困难的人员却无法得到帮助,这一无可避免的“漏洞”为社会公益机构提供了空间,只是公益机构无法像政府一样达到标准范围内的全覆盖。
我们在这里不厌其烦地讨论这些常识,只是为了说明一个问题:当我们觉得那名父亲匪夷所思,当我们谴责他“忘恩负义”的时候,也不能不问一下,他的行为到底出于什么动机?是经济困难,是责任逃避,还是另有其他隐情?
在细节不明的情况下,我们无法断定,孩子得救,父亲却因此殴打医生的真实原因。但要是面对千千万万至今仍处于救助还是不救助残疾成员的现实焦虑之中的家庭,我们仅仅从道德伦理的角度,居高临下地说教,尽管永远可以理直气壮,但要让所有弱势人员家庭都能过一种称得上“体面”和“尊严”的生活,仅凭道德谴责和伦理说教肯定远远不够。
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激活社会公益事业,在实质性地增强家庭支持和扶助其弱势成员的能力的同时,强化家庭的相关责任,可能是解决相关问题的最有伦理价值和实际意义的方向。
(东方网)
标签: 救助,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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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过来的孩子是健康的, 那是幸运的; 如果落下脑瘫, 对于小孩和他的一家来说那就是万劫不复了.